GJBz 20359-1997 军工产品质量问题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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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BE110E0585743E0853560213BAFACE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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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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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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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使用标准,00 GJBz 20359—97,军工产品质量问题处理规范,Treatment specification for the quality defect,of military products,1 9 9 7 - 0 1 - 0 3发布1 9 9 7 - 0 6 - 0 1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使用标准,GJBz 20359—97,军工产品质量问题处理规范,Treatment specification for the quality defect of military products,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1997-01-03批准 1997-06-01实施,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军工产品质量问题的分类、处理原则、处理程序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军事代表室、军事代表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及各军兵种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军工产品质量问题(以下称产品质量问题),也适用于指导编制某一具体产品的质量问题,处理办法,2 引用标准,GB/T 6583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JB 571 不合格品管理,GJB/Z 3 军工产品售后技术服务,3 术语,本标准采用GB/T 6583 的术语及定义,4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原则,4.1 坚持军工产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4.2 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4.3 原因找不出不放过,责任查不清不放过,纠正措施不落实不放过,4.4 产品在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期内发生的设计、生产质量问题,承制方应对其包修、,包换、包退,4.5 按职责权限分级处理,5 产品质量问题分类,5.1 产品质量问题指产品质量不满足规定的要求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的事件。产品质量,问题通常分三类,即重大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5.1.1 重大质量问题,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产品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5.1.2 严重质量问题,不构成重大质量问题,但导致或可能导致产品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5.1.3 一般质量问题,GJBz 20359-97,2,不构成严重质量问题,只对产品的使用性能有轻微影响或无影响或造成一般损失的事,件,5.2 某一具体产品可根据上述要求,依据产品图样、产品规范(技术条件)或合同规定的,合格与不合格的标准,或每个质量特征构成与不构成缺陷的标准制定具体的分类方法,6 研制过程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6.1 发现严重或重大质量问题后,承制方应做的工作,6.1.1 保护现场,做好记录,6.1.2 及时通报军事代表,6.1.3 查清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6.1.4 各级设计师按设计师系统的技术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的规定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当发生达不到研制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有关质量条款的要求且确需更改的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军事代表并上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制任务书和合同的更改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理,6.1.5 严重或重大质量问题未解决前,不能进行阶段转移,6.2 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军事代表室应做的工作,6.2.1 获得产品质量问题的信息后,应进行现场调查,判定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并做好,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录像。如属严重或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军事代表局和/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6.2.2 督促、参与承制方分析、查找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6.2.3 了解、监督承制方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验证其实施效果,6.2.4 将严重或重大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纠正措施及后效情况向军事代表局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当承制方提出更改研制任务书或合同中有关质量条款的要求时,应提出意见,并向军事代表局和/或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6.2.5 严重或重大质量问题未解决前,应采取以下措施:,a.在各阶段评审时,应以军事代表室的名义提出不能进行阶段转移的意见并要求纳入,“评审意见”中;,b.应向军事代表局和/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承制方不应转入下一阶段研制或终止研制,合同的建议;,c.当承制方征求可否进行鉴定试验或设计、生产定型的意见时应给予否定;对用于定,型试验和部队试用的产品不应出具质量证明文件;,d.不应与承制方联合或单独向定型委员会提出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的申请;,e.建议业务主管部门不要向定型委员会提出批准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的意见,或,向定型委员会建议推迟批准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6.2.6 收集、整理产品质量问题处理全过程的资料并形成档案。档案一般应包括下述资,料:,a.现场记录;,b.试验数据;,GJBz 20359-97,3,c.会议记录、纪要;,d.技术报告(检验、分析、鉴定、确认、审核等);,e.有关文件,6.3 接到产品质量问题的报告后,军事代表局应做的工作,6.3.1 审理军事代表室上报的产品质量问题报告,了解产品质量问题解决的情况并给予,指导或批复,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6.3.2 掌握待定型产品的质量状况,在严重或重大质量问题未解决前,不应同意军事代,表室与承制方联合向定型委员会提出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的申请,6.4 接到产品质量问题的报告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做的工作,6.4.1 审理承制方、军事代表室和/或军事代表局上报的产品质量问题的报告,了解产,品质量问题的解决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或批复,6.4.2 产品质量问题涉及更改研制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战术技术指标或有关质量要求,时,应征求有关军事代表局和军事代表室意见,并组织人员进行充分论证,认为确有必要,更改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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